2004年起,周先生被某人力資源管理公司派遣至某汽車租賃公司工作。因不滿人力資源公司和汽車租賃公司多年來合伙對派遣員工采取的“特殊待遇”,周先生在第三次被迫辭職后,將人力資源公司告上了法庭。昨天,周先生和原單位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了調(diào)解協(xié)議。雖然雙方糾紛畫上了句號,但是部分勞務派遣員工的尷尬處境,應當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。 點擊瀏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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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不辭職就別想干了”
周先生稱自己在2004年4月就由一家勞務公司派遣至某汽車租賃公司工作,擔任汽車駕駛員的工作。到了2004年8月,他從原來的勞務公司轉(zhuǎn)入現(xiàn)在的某人力資源管理公司并建立了勞動關系。周先生每月的基本工資是1200多元,另加上每月不固定的飯貼、車貼和加班費。到了2008年8月,周先生又同人力公司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。可是此后不到一年,周先生又被迫提出辭職。
談到這次辭職,周先生覺得非常無奈。雖然是和人力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,但是自己真正的老板卻是汽車租賃公司。而他們這些駕駛員的工作期限,卻和汽車租賃公司出租的車輛租期密切相關。一旦出借的車輛到了租期,汽車租賃公司就會要求駕駛員寫辭職報告主動辭職。周先生稱,在2009年5月他將車輛交還給汽車租賃公司的時候,就被要求在一份辭職報告上簽名。 “如果不寫辭職報告的話,駕駛員以后就不要想回去再開車了。”周先生談到汽車租賃公司的行為時有些氣憤。
2009年9月,汽車租賃公司通知周先生回去上班。同年11月,周先生第二次被迫辭職。 2010年3月,周先生再次復職。 2010年7月,周先生第三次被迫辭職。這樣頻繁地折騰,周先生終于忍無可忍,他認為自己的辭職是用工單位強迫所致,人力公司對自己權益則不聞不問。對于自己辭職后在合同期內(nèi)的工資待遇,人力公司應該給自己一個說法。于是在去年,周先生走上了法律維權的道路,在對仲裁結果不滿后,向普陀法院提交了訴狀。
人力公司
解除勞動合同完全合法
在法庭上,周先生提出由于是被強迫辭職的,所以人力公司應該補足合同期限內(nèi)的工資并支付賠償金、補繳社會保險費。
而人力公司強調(diào),同周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(xù)完全合法。人力公司認為每次和周先生解除勞動合同都是經(jīng)過雙方協(xié)商的結果,周先生當時并沒有提出任何異議,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。同時,人力公司還向法庭提交了周先生的辭職報告,勞動合同和招退工手續(xù)證明。
為了駁斥人力公司的說法,周先生請來了兩位證人到庭作證。兩位證人都是曾經(jīng)在汽車租賃公司上班的派遣員工,他們當庭訴說了和周先生類似的遭遇,其中一位證人吳先生在租賃公司工作多年,因為不寫辭職報告,在合同到期后就沒能繼續(xù)做下去。
案件背后
不能忽視派遣工的權利
法院判決之前,人力公司與周先生達成了調(diào)解,人力公司同意支付給周先生7000元化解糾紛。雖然雙方的矛盾得到了解決,但是部分勞務派遣員工的尷尬處境應該受到社會重視。
由于勞務派遣 “有關系沒勞動、有勞動沒關系”的特殊情形,使得勞動者始終要看用工單位的臉色行事。而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關系,也讓勞務派遣工幾乎處在了無人保護的境地,完全處于弱勢地位。
周先生說與自己經(jīng)歷相似的勞務派遣員工不在少數(shù)。而所在的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一再解除合同再重新簽訂的行為,等于把勞務派遣工當成了臨時工使用。雖然《勞動合同法》規(guī)定了,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、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。但是除非法律規(guī)定的特殊情況,用工單位是不可以隨便退工的,勞務派遣單位也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特別規(guī)定了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,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(jīng)濟補償金。如果用工單位或用人單位存在強迫勞動者辭職的行為,等于侵犯了勞動者獲取經(jīng)濟補償?shù)臋嗬?,這種現(xiàn)象應該引起有關職能部門的重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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